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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
编辑:admin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9 12:13:11

  国家公务员行政奖励的种类: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功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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