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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四章公安行政责任
编辑:admin 文章来源:去考公务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8 0:57:55

  问题:

  本案中为何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评析:

  公安行政责任指公安行政机关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所承担的后果,整个公安机关的活动应处于—种负责任的状态,不允许公安机关只实施行政活动,而可以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公安行政责任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的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论职位高低,也不论工作性质,有行为必有责任,所不同的只在于,根据行为的性质不同,承担不同的责任。如实施违法的行为应承担被撤销的责任;如果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赔偿责任等等;如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应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本案中,由于办案民警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对人民群众没有感情、缺少关爱、执法冷漠;在工作中违反非警务人员不得从事警务工作的规定;对采取强制措施,未按照有关送达的规定,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致使违法人员的幼女饿死这一惨案发生,所以应当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案例五  某民警滥用职权案

  案情摘要:

  某年12月24日19时许,某派出所副所长张某在派出所带班期间,应邀与其同学和朋友共5人一起到辖区的某火锅店吃饭、饮酒,期间,5人共饮4瓶白酒。当晚 21时许,张某提出让该店女店主刘某找2名服务员陪同到附近舞厅“蹦迪”,遭到刘某拒绝。张某感到丢了面子,离开饭店后即用电话通知当晚在派出所值班的民警何某、冯某、赵某、李某等4人,以刘某开的火锅店没有办理消防合格证及服务员没有暂住证为由到该店检查,张某随后也返回该店。张某等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刘某和服务员3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并非法关押。询问期间,张某还多次对刘某进行殴打。25日9时许,该派出所所长高某得知情况后予以制止,并让刘某等3人离开派出所。2003年2月27 日,张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3月12日被依法逮捕。此案发生后,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经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给予派出所副所长张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市公安局主管治安的副局长王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并瞒报此案的派出所所长高某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派出所涉案民警何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派出所涉案民警冯某、赵某、李某行政警告处分。

  问题: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属于那种行政违法行为?

  评析:

  公安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公安行政失职、公安行政越权、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行政侵权等,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与滥用职权相关的行为是行政裁量行为,行政裁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政机关可以基于法律的目的自行斟酌、选择适当的方式、手段来作出行政行为,行政裁量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任意行使行政职权。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意图,其具体要求是:行政行为的动机应当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原则和精神;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对于相关因素要加以考虑,而不相关的因素应当排除;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应区别对待。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虽然在法定裁量范围幅度之内,但如果违背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不合理行为行政裁量权的,即为滥用职权。此种违法行为的特征是行政行为在形式上合法,但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却有悖于法律授权之目的,即构成“滥用职权”需具备以下要件:(1)行政机关实施了其权限范围内的职权;(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目的违反了法律、法规授予该项权力的目的。本案中,张某执法犯法,侵害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已构成犯罪,严重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其次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留置的有关规定,非法拘禁,殴打他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最后根据公安部五条禁令的规定。张某还违反了值班期间严禁饮酒的规定,充分暴露了基层公安机关治警不严、管理松懈等突出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案例六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案情摘要: 

  某年3月,来自某省的三名青年到某服装厂打工。由于一个多月厂里未发工资,他们不想继续干下去,但老板提出“每人必须交纳1000元后才能离厂”的无理要求,不让离厂。三人无奈,于4月4日凌晨从二层楼宿舍的窗口跳出逃离厂区。但不久即被随即赶到的“二老板”及打手团团围住,在威胁殴打之后,以“偷了厂里东西”为名报警。早晨8时左右,某公安局分局值班民警将三名打工青年带至分局,在未办理审批手续、未进行任何询问的情况下即将他们关进留置室达5个多小时。

  问题:

  该民警的行为合法吗?如果不合法应当追究什么责任?

  评析:

  该民警的行为不合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盘问留置的有关规定,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没有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没有自觉保护进城务工农民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本案发生后,应当严肃追究了有关责任民警的责任,具体说就是要责成河东分局局长作出深刻检查,给予责任民警停止执行职务和行政记过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案例七  正确认定公安行政违法行为

  案情摘要:

  2002年1月19日,某县客运站杨某,为索要工资与刘某之妻张某发生口角并打架。被拉开后,刘某赶来先动手揪住杨某的头发互相撕打。李某把他们拉开,并将张某拉到运管所,刘某也随之过去。之后,刘某之弟也闻讯赶来,见杨某在售票室内,便叫杨出来,杨未动,在场的人将刘某之弟推走到运管所。随后,杨某将售票室的门锁上,到隔壁杨家煤仓里拿一支双管火药枪(已装药顶火)揣在兜里,约10分钟左右,来到运管所直奔刘某之弟,并质问刘某之弟说:“咋个意思?” 刘某之弟见杨某的手插在兜里,好象有东西,便突然上去踹杨一脚,随后刘某上去抱住杨,双方互相撕打。刘某边打边抢杨某兜里的东西。两人一直撕打到走廊上的汽水箱子旁,刘某拿起一个汽水瓶照杨的头部打击,致杨头部外伤出血,火药枪也被刘某抢下。刘某离开现场后,刘某之弟继续与杨撕打,被拉开后,杨某去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头皮裂伤,住院11天。 

  2002年3月28日,县公安局以刘某殴打他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分别作出两个裁决各拘留10天,合并执行20天,负担杨某医疗费用;以刘某之弟殴打他人为理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拘留10天,负担杨某医疗费用。 

  问题:如何正确认定公安行政违法行为?

  评析:

  公安行政违法是指公安机关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刘某和刘某之弟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殴打他人。县公安局裁决二原告殴打他人予以行政拘留10天并负担医疗费,其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刘某就同一事实,同一行为又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裁决拘留10天,合并执行拘留20天,显然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该案中刘某的行为属于“一人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刘某殴打杨某虽然先后发生了两次,但这两次仅隔十分钟左右,实属一种行为的连续。县公安局将两次行为截然分开,对刘某实施两种处罚,显然不妥。何况第一次撕打双方均无伤害后果,不具有可罚性。刘某殴打他人虽然在客观上起到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作用,但由于出自刘的一个行为,既然已经以殴打他人某进行处罚,就不宜再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处罚。本案刘某的行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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