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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三章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编辑:admin 文章来源:去考公务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8 0:56:34

  问题:

  何为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公安机关对王某的处罚是否正确?

  评析:

  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公安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由于公安行政管理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家法律规范赋予公安机关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判断和处理。公安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客观、适度、合理原则,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幅度。

  本案中,王某由于自家的鸡被盗,怀疑被李某盗窃,从而引起了两人相互谩骂和殴打,造成两人均受到了轻微伤害。从王某与李某互殴引发的原因和造成的伤害后果看,分不出谁主谁次,在这种情况下,公安分局在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时,应该遵循公正、合理原则,对他们作出基本相同行政处罚,以体现“同责同罚”。但公安分局对他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轻重程度上明显不一样,行政拘留是限制违法者人身自由的一种制裁,而罚款则是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现金的一种制裁,显然前者比后者严重得多。本案纠纷的发生是由于行政机关不当使用裁量权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安分局对王某的处罚是不正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例八   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复议决定是否正确

  案情摘要:

  张某与李某系母子关系,李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张、李、刘、与王某是同院邻居,双方关系向来不和睦。2002年8月2日晨9时许,王某将自家门前的雨水往院内地漏里扫,张某见状又拿扫帚往回扫,李某也帮其母扫雨水,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此时,李任某用污秽下流的语言辱骂王某,王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打了李某一记耳光。张、李、刘三人便共同对王某进行殴打,致使王某当场昏迷。经医院诊断:王某为“脑外伤综合症”,“双手挫伤,右中、下腹部挫伤”,住院治疗15天。张、李、刘的行为引起在场群众的公愤。对此,某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分别以“殴打他人”的理由,给予张某、李某以15日、10日行政拘留。张某、李某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某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某市公安局经复议认为,张、王两家的此次纠纷,双方互有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  (三)项的规定。以“殴打他人”为理由,对张某改裁罚款200元,对李某改裁罚款200元,对王某改裁罚款100元。王某对上述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复议决定是否正确?

  评析:

  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合情合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安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实际上是指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行政处罚要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相吻合,不能畸轻畸重。公安行政处罚是否公正是一个合理性问题,  “有失公正”是一种不合理的一般情形,而“显失公正”则是一种严重不合理的情形。合理性原则的关键是对案件事实要前面的权衡,做到目的与手段相称。具体要求是:第一,妥当性。指行政行为必须适合于实现所追求的法律目标。第二,必要性。指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侵害不能超过实现目的需要,必须是可供选择的各种措施中对公民权益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措施。第三,相称性。即要求行政机关在经过适合性和必要性的考虑之后,所设定或者选择的措施可能产生的成本或者损害必须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间相对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本案中,张、李、刘、三人共同殴打王某致伤,行为后果严重,李某当众用极其污秽的语言公然对王某进行侮辱,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因此某市公安局的复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李仅处以罚款,显然畸轻,属于显失公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案例九   公安行政效率原则

  案情摘要:

  2002年某月某日下午,李某骑车与高某相撞,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推打,引得过路行人驻足观望,阻碍了这一路段的交通,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到达现场后认定阮某、高某的行为阻碍交通,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根据简易程序的规定,当场决定分别给予李某、高某二人各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二人的吵打行为及影响交通进行了批评。由于县公安局的及时处理,制止了这一事态的扩大,并恢复了这一路段的交通。

  问题: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是否体现公安行政效率原则?    

  评析:

  公安行政效率原则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消耗办尽可能多的事,并使之办得尽可能地好,也即以最少的投入争取最大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个:(1)违法事实确凿;(2)处罚有法定依据;(3)适用小数额罚款和警告处罚,即对公民处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 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只有这三条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就本案而言,对阮某、高某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而且还体现了公安行政效率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案例十   体现行政效率的便民措施

  案情摘要:

  王某系某县城的一个山村驾驶员,因不慎将驾驶执照丢失,为补领驾照他要跑到百公里以外的车管所,交补办证费35元、登报声明费、再加上两趟往返路费、饭费等总共355元,还要等上30天。办证花费大约是10:1,就是说,车管所收费1元,驾驶员要付出10元。2003年8月7日,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出台后,办证花费的10:1不存在了,补领驾照不用再等漫长的30天了,冤枉路不用跑了,不该花的钱不用再花了。

  问题:

  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出台是否体现行政效率原则?

  评析:

  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涉及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为适应如此繁杂的管理活动,现代公安行政必须尊重科学,体现效率性原则,要体现公安行政效率原则,公安机关在管理活动中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严格遵守公安行政程序和时限;公安机构组织精干;加强公安行政决策及公安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此,公安部三十项便民措施从户籍制度、交通管理、出入境手续简化、消防审批程序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地方改起,积极主动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公安部的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出台,强烈地传递出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坚持执法为民的新时期公安工作理念,是针对群众生产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使广大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进一步得到维护,是顺应时代要求的必然举措,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明智之举。同时,它也充分体现了公安行政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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