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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警察的义务
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3.礼貌待人,文明值勤;
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
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二)人民警察的纪律
1.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旅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2.公安部制订的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
(1)八大纪律:①服从领导,听从指挥;②遵守政策,遵守法律;③不准泄露国家机密;④不准侵犯群众利益;⑤不准贪污受贿;⑥ 不准刑讯逼供;⑦不准包庇坏人;⑧不准陷害好人。
(2)十项注意:①立场坚定,敌我分明;②坚决勇敢,沉着机警; ②多办好事,服务人民;④说话和气,办事公平;⑤敬老爱幼,尊重妇女;⑥注意礼貌,讲究风纪;⑦尊重群众风俗习惯;⑧纠正违章,不准刁难;⑨遵守政策,做好宣传;⑩劳动学习,全面锻炼。
3.公安部制订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十不准”:
(1)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2)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3)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以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
(4)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厅、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
(5)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6)不准经商办企业,公安民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已经开办的公司企业,必须立即与业务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脱钩,不准经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
(7)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8)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9)不准强买强卖,白吃白拿;
(10)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4、公安部提出“五不准”、“五严禁”、“五条禁令”
五不准
(1)不准对报案、办事、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态度;
(2)不准故意刁难、欺压、打骂群众;
(3)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吃喝、送钱物、甚至敲诈勒索钱物。
(4)不准经营或变相经营桑拿按摩、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或充当非法活动的保护伞;
(5)不准利用公安职权搞创收或从事第二职业。
五严禁
(1)严禁利用公安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
(2)严禁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滥用枪支警械;
(3)严禁利用“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放纵犯罪嫌疑人;
(4)严禁超期羁押和对证人使用任何强制措施;
(5)严禁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
五条禁令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本禁令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三) 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1.对党忠诚: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护宪法,忠于祖国。
2.服务人民:热爱人民,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害安良。
3.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
4.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克己奉公,防腐拒贿,不沾不染。
5.团结协作: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6.勇于献身:忠于职守,业精技强,机智勇敢,不怕牺牲。
7.严守纪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制度,保守机密。
8.文明执法:谦虚谨慎,不耍特权,礼貌待人,警容严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