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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河南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编辑:admin 文章来源:去考公务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2 11:18:06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增强公安机关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及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公安厅决定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和省属公安警察学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全日制毕业生统一考试录用5000名人民警察。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录用一批优秀人才,充实到全省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进一步改善人员结构,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

  二、报考范围和对象

  (一)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全日制2006年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不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

  (二)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全日制2004年、2005年毕业尚未就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不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

  (三)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开封人民警察学校、洛阳人民警察学校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全日制2006年应届毕业生;

  (四)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含原郑州人民警察学校)、开封人民警察学校、洛阳人民警察学校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全日制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毕业尚未就业的毕业生。

  三、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热爱公安工作,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4、1988年6月30日前出生;

  5、身体条件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检标准的要求,其中双侧视力不低于5.0,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

  6、符合拟录用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及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3、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的、正在服刑的、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5、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四、报名

  (一)报名时间:2006年6月6日至11日,每天8:30至12:00,13:00至17:30。

  (二)报名地点:省直和各省辖市均设立报名点。报考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支队的,到省直报名点报名;报考省辖市及所属县(市)公安机关的,到相关省辖市设立的报名点报名。具体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附后。

  (三)报名办法:本次招考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者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2006年应届毕业生持有效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原件(须交复印件各2份),以及近期正面免冠同底版小1寸彩色照片8张,按照公布的职位和要求报名,每人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填写《河南省公安机关2006年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报名表》一式2份,并按规定交纳报名考务费。《河南省公安机关2006年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报名表》由报考者从河南省人事厅网站(http://www.hnrs.gov.cn   )、河南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hnrsks.com )、河南警务报道网(http://www.hn110.com )、中国中原人才网(http://www.zyrc.com.cn )、河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hnbys.gov.cn )上下载打印,也可到各报名点领取。

  报名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所报职位规定的范围和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报考的其他要求。

  资格审查贯穿于考录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与拟录用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录用资格。

  (四)符合条件的报考者,于2006年7月4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报名考务费收据到原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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