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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面试人员和调剂对象的确定
1、笔试成绩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依岗位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计划录用数2:1的比例确定为参加面试的人员;笔试成绩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不足2:1时,实际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确定为参加面试的人员。
2、上述面试人员中,面试成绩合格,但未能进入体检、考核(政审)程序的人员,本人自愿并服从分配,经用人单位同意,可由招考主管机关确定为调剂对象。
3、招考名额空缺时,按实际差额在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控制线但未被确定为面试人员的人员中,本人自愿并服从分配,经用人单位同意,可由招考主管机关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推荐进入面试,面试合格者确定为调剂对象。
九、调剂原则
招考名额出现空缺时进行调剂。按招考名额空缺数在调剂对象中以面试成绩为依据,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推荐进入体检、考核(政审)程序,直至补足招考名额。
十、考核(政审)
1、根据人民警察政审要求,按招考名额数进行等额考核(政审),并进行学历认证。
2、学历认证按《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院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认证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教办〔2006〕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体检
考核(政审)合格者,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体检。
十二、公示
公示分阶段在网络、媒体或招考单位进行,每阶段公示期为10天。公示内容如下:
1、笔试成绩、加分志愿者人员名单;
2、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调剂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3、面试成绩、调剂对象名单;
5、考核(政审)、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名单。
十三、其它事项
1、本简章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2、在整个考录期间,凡考试录用主管机关以公告、电话、通知等形式通知考生进行笔试、面试、体检及其他事宜时,不按时按要求报到者均视为自动放弃考录资格,责任自负。经录用后,不服从分配或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
3、为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报考者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公务员考录规定和程序的,可向当地纪委、监察部门投诉。
4、在整个招考过程中,考生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遵守有关规定,一经发现和查实有弄虚作假、隐瞒舞弊等行为,取消考录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考试中凡出现舞弊行为的考生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并将其记录在案,三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5、报考者可到各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咨询,也可登陆红河州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信息,网址:http://www.hh.gov.cn
6、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上一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