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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由州级公安机关进行初审后,组织部、人事局负责终审,审查合格方可报名,且报考者只能选择报考一个部门中的一个岗位。
2、每个岗位(计划)的报名人数与计划录用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1方可开考(特殊岗位经批准的除外)。
3、全日制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特有专业(含云南大学公安班、昆明医学院法医班)的岗位为公安类岗位,只限于全日制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特有专业(含云南大学公安班、昆明医学院法医班)的毕业生(即公安类毕业生)报考,且不受3:1开考比例限制(2005年以前毕业的人员报考公安类岗位时,必须出示其学籍档案,经用人主管单位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报考公安类岗位)。
4、公安类毕业生报考非公安类岗位受3:1开考比例限制。
5、根据红族联发〔2006〕3号文《关于特殊招考四种少数民族公务员的通知》精神,全州招考苗族、瑶族、拉祜族、布依族四种民族及莽人的职位开考比例为2:1。
6、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取消招考,报考该岗位的人员可进行调整,改报符合岗位招考条件的其他岗位。
五、笔试内容及考试时间和地点
1、笔试考《申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和《公安基础知识》三门科目。《申论》满分100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满分200分,《公安基础知识》100分,总计400分。
2、考试采取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3、考试时间为2006年8月26日、27日。
考试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考试的具体时间安排:
8月26日上午 9:00——1l:00《申论》
下午14:00——16:0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
8月27日上午 9:00——10:30《公安基础知识》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公安基础知识》全部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申论》全部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准考证、身份证,蓝、黑色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铅笔刀,不准使用涂改液。其他物品严禁带入考场,违者按作弊论处。
六、领取准考证时间及地点
领取准考证时间为2006年8月17日至18日,报考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缴款发票到州人事局领取准考证。笔试时,报考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两证齐全才准进入考场。现用名与所持证件姓名不符的,须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合格分数线的划定和面试工作
1、笔试成绩出来后,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事局根据笔试成绩划定最低分数控制线,作为进入面试的最低笔试分数线,本次考试的笔试成绩只作为取得面试资格的条件,笔试成绩不带入面试,考录实行分步淘汰制。
2、面试时,考生须提供人事部门发出的《面试通知书》、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原件,“三证”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本人现用名与身份证或其他证件的名字不符者,面试时需向工作人员交“三证”及公安机关证明复印件。
3、面试工作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若干政策的规定》、《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云南省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的规定,指定取得省人事厅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考官,主考官必须由具有三级面试考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面试考场须设立监督席,邀请纪委、监察和人大的同志对面试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3、面试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依岗位从面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计划录用数1:1的比例进入体检、考核(政审)程序,若出现不合格人员时,从该岗位面试成绩合格,但未能进入体检、考核(政审)程序的人员中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入体检、考核(政审)程序,合格者报批录用手续。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