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或为 “ 法轮功 ” 等邪教组织成员的;
7.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二、体能测评标准
男子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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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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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以下(含25岁) |
25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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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米×4往返跑 |
≤ 12″2 |
≤ 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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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米跑 |
≤ 4′25″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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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定跳远 |
≥ 2.2米 |
≥ 2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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俯卧撑(限时 1分钟) |
30个 |
25个 |
女子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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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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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以下(含25岁) |
25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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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米×4往返跑 |
≤ 13″2 |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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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米跑 |
≤ 4′20″ |
≤ 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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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定跳远 |
≥ 1.5米 |
≥ 1.4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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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卧起坐(限时 1分钟) |
23个 |
18个 |
四项全测,通过三项即为合格。
三、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
录用人民警察按照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试行)和以下项目执行:
• 五官、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
• 男性身高在 17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在16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千克;
•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 ,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 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 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
标准体重 (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 重度腋臭、头癣 ,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 ,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孪缩,不能录用。
• 纹身者不能录用。
• 女性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 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但具有明显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 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 [2001]74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