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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录用人民警察补充说明
编辑:admin 文章来源:人事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4 22:03:14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或为 “ 法轮功 ” 等邪教组织成员的;

7.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二、体能测评标准

男子组

项目

标       准

25岁以下(含25岁)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 12″2

≤ 13″1

1000米跑

≤ 4′25″

≤ 5′

立定跳远

≥ 2.2米

≥ 2米

俯卧撑(限时 1分钟)

30个

25个

女子组

项目

标       准

25岁以下(含25岁)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 13″2

≤ 14″

800米跑

≤ 4′20″

≤ 4′40″

立定跳远

≥ 1.5米

≥ 1.4米

仰卧起坐(限时 1分钟)

23个

18个

四项全测,通过三项即为合格。

三、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

录用人民警察按照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试行)和以下项目执行:

•  五官、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

•  男性身高在 17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在16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千克;

•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 ,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 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 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

标准体重 (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  重度腋臭、头癣 ,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 ,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孪缩,不能录用。

•  纹身者不能录用。

•  女性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  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但具有明显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 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 [2001]7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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