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证明,把大多数家庭的住宅问题,交给谋取最大利益的开发商去安排操办,如果还不是像孟子说的“以若所为,求若所欲,犹缘木而求鱼也”,那也是自寻烦恼。在这样的机制下,政府的政策制定者们费尽心思,也只能是修修补补,难以解决问题。
在经济体制改革、政企分开、权力下放的过程中,各级政府把那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放权给企业,使企业能够自主经营,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把政府应尽的职责也放掉,下放给开发公司去主办,那就是失职了。现在,政府应收回这个权力,把国有的开发公司改为非盈利的服务性政府机构,并由政府提供优惠的建设用地,把向多数居民提供他们可以负担的优良住宅的责任切实担当起来。同时根治炒卖地皮、推高房价的现象,并把这项任务列入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考绩指标。
新加坡“居者有其屋”的启示
寻求降低房价的办法也可以在总结自己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新加坡的“居者有其屋”计划是值得研究的。
新加坡的住宅分为两大类:“组屋”和“私宅”。“组屋”是政府通过其所属的建屋发展局提供的廉价公共住宅。“私宅”是私人房地产商投资兴建的按市场价销售的高级住宅。
新加坡政府很早就设立了法定机构——建屋发展局负责建设“组屋”,在政府征用土地的基础上,以福利价为广大中、低收入者提供住宅,以实施“居者有其屋”计划。
新加坡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就制定了法律,授权政府为公共用途征用土地并规定了土地的赔偿标准,建立了强制性的储蓄计划,利用公积储蓄作为购屋资金,制定了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办法。
新加坡的领导人李光耀说:“我想不出有什么理由让私人地主从土地的增值中获益”,“我们信奉社会主义,相信人人平等”,“我们必须确保国民收入适当地重新分配,以抵消自由市场竞争下出现极端后果。在为教育、住房和公共卫生等方面提供津贴,从而提高人民谋生能力的政策显然是必要”。
多年来,新加坡的“组屋”不但数量持续增加,家庭居住面积逐步增大,质量也不断提高,不但中、低收入者可以买得起,还成为环境优美、生活便利的宜人住宅区,形成了漂亮的城市景观。
截至1988年,建屋发展局为88%的人口提供了住宅。到2000年,新加坡92%的家庭拥有了自己的住宅,88%的家庭居住面积在四室以上。这种以福利价提供的“组屋”的重要特点是以建房的成本价出售给居民。
多年担任新加坡建屋发展局局长的知名建筑师刘太格先生曾对笔者说,建屋发展局建造“组屋”是不盈利的,不但不赚钱,每年新加坡政府还要拨一笔钱,要求建屋局用于“组屋”的建设。住宅与教育、公共卫生得到了同等的对待,都享受到了政府的津贴政策。这种在政府征地条件下,以建房成本价向居民提供住宅的办法,与北京市过去曾经实行很多年的由政府划拨用地,由统建办提供按成本价出售的住宅的办法是相似的。可见,这种按成本价售房的政策,应在今后深入的改革中予以保留、发展和完善。
建立完善主管住宅建设的政府机构
为城市居民提供住宅是一项涉及面广、问题复杂、难度大且长期的重大任务,也是许多国家面临的难题,国际学术界称其为“住宅问题”,需要具有权威的政府机构和专门知识的人员来从事深入的调查研究,制定政策、计划和相应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应设立这样一个机构。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的住宅任务与建委、规委、国土、发改委等多个部门都有关系,但都只是涉及这些部门业务范围的一部分,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出了问题找不到一个全面负责的部门。北京市政府也设立过“房改办公室”、“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等机构,但都是只管局部问题的“办公室”,没有一个专职的机构负责。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为居民提供价廉、物美的住宅,就需要设立专职的、具有专门知识的属于政府正式序列的住宅局来统筹策划,成为政府决策和实施的强有力的行政机构。
对于这项重大的改革,中央政府主管制定政策的机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不少大中城市地方政府已从房地产业和土地批租招标中获得利益,又囿于任期的局限,不容易有长远观念,而获得丰厚利润的房地产业已经形成,因此深入进行改革的方案可能难以产生。若非中央政府痛下决心,实难收到成效。
这样,中央政府制定政策的职能部门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为中央制定住宅建设政策的机构是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现在采取的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实为允许房价继续上涨的政策,是过于照顾了房地产商的利益,而忽视了居民的利益。这可能与机构的设置不当有关。住宅和房地产业不应该混同在一起,应该设立能为中国住宅政策谋划良策的专职的住宅局。所以这项重大的改革应从建设部开始。
房价居高不下,不仅是一些大、中城市的问题,现在业已蔓延到一些小城市。如果发展下去,势必影响到在城市化过程中成长起来的小城镇,因此这是一项全国性的大问题。这也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因为房价下降,可建的住宅规模和可以售出的房屋规模就可以增大,而难以售出的空置房就可以减少,泡沫经济的危险也随之减少,同时还可以减少居民对购房困难的担忧,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