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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OO七年全省县以下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公告
编辑:admin 文章来源:去考公务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6 14:03:18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等规定,现将2007年全省县以下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人事信息网www.scrs.gov.cn、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和四川省公安厅网站www.scga.gov.cn发布):

  一、招收单位及名额

  全省县以下公安机关计划公招民警6000名。其中:

  成都600名,自贡175名,攀枝花171名, 泸州186名,德阳233名,绵阳220名,广元224名,乐山282名, 遂宁339名,内江235名,南充192名, 广安380名, 达州438名, 巴中290名,宜宾200名,雅安213名, 眉山244名,资阳423名,甘孜440名,阿坝290名,凉山225名。

  各地招考职位分为综合管理职位和公安专业职位,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双语职位,具体见各市(州)公告。

  二、招考对象和范围

  (一)招考对象。

  2007年10月12日前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且符合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综合管理职位招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专业不限,少数民族地区学历可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中专(高中);公安专业职位招收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警察院校毕业生。

  (二)招考范围。

  面向全国招考。其中大专及以下学历的警察院校毕业生限本省常住户口或生源地。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9年7月31日以前、1977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其中具备相应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硕士研究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9年7月31日以前、1972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89年7月31日以前、1967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五)体检标准按照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文件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其中:男性身高1.68米以上(1999年及以前入学的省内公安警察院校男性毕业生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左右单眼裸视力均在4.8以上。体重男性不低于48千克,女性不低于43千克。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25%,不低于标准体重15%。体重超过规定标准但脂肪含量不超标者视为合格。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超过和低于标准体重百分数计算方法:[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六)符合当地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被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新录用为公务员,试用期未满的;

  6、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其他社会关系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其他社会关系中有犯罪嫌疑,已立案尚未结案的;

  8、其它原因不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

  少数民族地区和山区可适当调整招考条件,具体见各地公告。

  四、报名及资格初审

  此次招警统一采取网络报名和缴费。报名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各市(州)人事局实施。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市(州)公安局负责。资格审查包括网络报名时的资格初审、面试前的资格复审及考察工作中的资格确认三个环节。在任一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职位条件的,取消其报考或录用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网络报名时间为2007年7月26日―8月5日,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和各市(州)人事局考试中心的网站,具体网址见各市(州)招警公告。报名及资格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报名。

  1.选择职位。报考者登录报名网站,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职位进行报名。

  2.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如实、准确填写《2007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录用主管机关将取消报考者的录用资格。报考者应在填报信息后的第3--4天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合格者请务必按网络提示打印《2007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报考信息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

  3.资格初审。各市(州)公安局根据报考者在网络上填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者报名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应下载考生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

  (二)报名确认。

  经初审合格的考生,须于2007年7月28日—8月10日期间登录报名网站上传照片、缴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心理素质测试费80元)。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确认。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全部减免考试考务费:

  1.《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考生。

  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的特困考生凭区(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第二、四种情形的特困考生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的特困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办理减免手续。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考生,可在网上报名时先缴费,在笔试考试后15日内凭有效证件到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办理退费手续。

  (三)打印准考证。

  网上报名成功并办理了确认手续的考生,凭报名时网络反馈的报名序号、身份证号、姓名,于2007年8月25日8:00-9月1日24:00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到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逾期不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心理素质测试、面试和体能测试。经资格初审合格的报考者均可参加笔试和心理素质测试。

  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7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30%。少数民族地区个别职位需加试少数民族语言的,考试方法及分值比例在本市(州)《公招公告》中明确。

  心理素质测试和体能测试不计算分值,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一)笔试。

  笔试时间为2007年9月2日(具体时间及笔试地点见《准考证》)。笔试成绩于2007年9月29日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进行查询。考生如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可于9月30日—10月6日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申请网上查分,查分结果于10月11日在该网站公布。

  综合管理职位笔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公安基础知识》三科,分别占总成绩的25%、25%、20%。公安专业职位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公安基础知识》,分别占总成绩的30%、40%。

  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和有关规定,截止报名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可享受笔试公共科目成绩共加5分的优惠政策。具体加分办法为:报考综合管理职位的,《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各加2.5分;报考公安专业职位的,《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加5分。所加分值按规定比例折合后计入笔试成绩。

  根据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5]34号)规定,参加国家、我省和市(州)“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志愿者,截止报名时,在农村(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外的乡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村组基层组织等)、社区(指社区基层组织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连续工作2周年及以上且服务期满的,每工作满1周年且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成绩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安排在乡镇和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志愿者,1年中在村组和社区工作累计满6个月以上的,视为1年农村、社区工作经历,按上述办法加分。

  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六级伤残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

  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

  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符合两个及以上加分规定的,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须于2007年9月10日前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者,须携带锻炼所在地县级以上团委出具的证明和考核材料;在农村、社区连续工作或服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须携带工作地所在县级组织或人事部门关于其工作经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和考核材料;民警子女须携带伤残、立功等证件证明材料;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须携带立功受奖证书)送交所报考的市(州)公安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

  (二)心理素质测试。

  所有考生均进行心理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采取笔试方式,于9月2日进行,测试结果与笔试成绩同时公布。

  (三)资格复审及面试。

  在参加笔试且心理素质测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照进入面试人数与职位录用名额3:1的比例,根据考生折合后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员,并于10月12日在各市(州)公安局和报名网站上公布。最后一名若成绩相同可一并进入面试。面试人员达不到3:1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参加笔试且心理素质测试合格者全部确定为面试人员。资格复审统一于2007年10月13日—16日进行,具体安排由各市(州)公安局提前通知考生。

  考生在接到资格复审通知后,应携带《2007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明确了学位要求的职位)、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手续,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其中,几类特殊报考对象,还须具备以下手续:

  1.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2.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报考的,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资格复审合格者,发给面试通知书;在资格复审中出现的缺额,由市(州)人事局、公安局在参加笔试且心理素质测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递补工作统一于2007年10月18日18:00前结束。

  面试时间为2007年10月19日-21日。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面试具体事项由各市(州)通知。为保证面试公平、公正进行,面试前考生抽签决定面试时间、分组及顺序,评委抽签决定面试分组。

  (四)体能测试。

  所有参加了面试的人员均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原则上安排在面试结束后3日内进行,由各市(州)委政法委、人事局、公安局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规定组织实施,两项以上达标者为合格。体能测试由各市(州)选择在具备条件的学校等地点全封闭进行。少数民族地区的体能测试方案,由所在市(州)结合实际提出意见,报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同意后实施。体能测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市(州)通知考生。

  六、体检、考察

  面试和体能测试结束后,在体能测试合格的人员中根据录用职位及名额,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 笔试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对实际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该职位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由省上在体能测试结束后按总成绩划定合格线,在合格线内择优确定体检考察人员。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除身高、视力和体重按本《公告》第三条第(五)款执行外,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依次递补。具体安排由各市(州)通知。

  七、公示

  确定拟录用人员后,由各市(州)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因公示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依次递补。

  公示结束后,按照考试总成绩,由考生本人按职位依次选择具体的录用单位。因考生放弃出现的缺额,可依次递补。

  八、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经公示合格者,由各市(州)人事局按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并签发录用通知,由招考单位通知录用者。

  被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单位通知的时间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录用,并在三年内取消其再报考公务员的资格。

  被批准录用人员原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有关手续的,招考单位报经省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后,可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已报考省内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招警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已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以用人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招考的单位不予录用。

  (二)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定级,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评授警衔。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须接受公安民警初任培训。凡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以及试用期内发现不合格的人员,均取消录用。

  (三)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全部安排到基层派出所和农村警务室。

  九、调剂录用

  各市(州)首轮录用工作结束后,对录用名额有空缺的职位,由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统一调剂录用。具体调剂对象和方法在四川人事信息网、四川人事考试网和四川省公安厅网站上公布。

  十、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州)设立考录监督小组,并公布监督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本公告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本公告未尽事宜,请查询各市(州)《公招公告》,各市(州)公告由各市(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委政法委监督电话:(028)86601775

  四川省人事厅监督电话:(028)86617972

  四川省公安厅监督电话:(028)86301165、86301740

  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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