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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监督体系
编辑:admin 文章来源:新浪考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1 0:16:44

  六、法的监督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的监督体系,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监督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当代中国的法的监督体系分两大类: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这类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法的效力,是中国法的监督体系的核心。

  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人大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的监督。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整个法的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形式有两种,即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

  法律上的监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对某项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予以撤销,从而实现监督。在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其他决议、决定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工作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对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即“一府两院”依法进行质询和询问,对特定问题进行视察和调查,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通过决议和决定,行使撤销和罢免权,从而实现监督。

  2、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的监督体现在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等五个方面。

  审判机关的监督。在中国,人民法院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3、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依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产生的,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监督,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的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的监督。它包括行政监察和

  审计监督两种。

  ①行政监察,是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②审计监督,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经济资料和法律、法规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纪律遵守情况,以加强经济管理的专门监督检查活动。

  (二)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以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和多种途径广泛地、积极主动地参与法的实施的一种监督。中国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

  1.各政党的监督:各政党的监督主要为执政的共产党的监督和参政的各民主党派的监督。

  2.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社会团体对法的实施的监督。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亦即人民政协,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的组织,长期以来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会团体的法的监督,主要是指由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消费者保护协会等所进行的法的监督;此外,还有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进行的法的监督。

  3、社会舆论的监督:这是一种十分广泛的社会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发表自己的意愿和看法,对国家各方面工作以及社会法律生活进行监督。在法的方面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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