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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举报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
编辑:admin 文章来源:广州金盾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 12:57:40

  第一条  为调动人民群众维护本市社会治安的积极性,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向公安机关揭发、报告的行为。

  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包括本市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刑事案件中,尚未被抓获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和从本市公安机关关押场所中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的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对本市公安机关的破案、追逃工作发挥直接或间接作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的举报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重要证据,破获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的举报使公安机关获取相关线索、信息,经过进一步工作,破获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第四条  负有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根据非本市公安机关发布的信息举报,破获案件,抓获逃犯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 发现本市公安机关发布的刑事案件涉及的犯罪嫌疑人线索和重要人证、物证,或可证明违法犯罪的其他证据的;

  (二)发现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侦查的发生在本市的各类刑事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

  (三)发现公安机关发布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隐藏处所的;

  (四)发现在本市实施的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制贩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发现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本市各类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举报人到本市公安机关管辖以外的地方举报的,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七条  市公安局和各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局)设立违法犯罪举报中心。违法犯罪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需要举报人举报的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及对应的奖励金额;

  (二)受理举报人的举报;

  (三)负责对举报内容的登记、移交、管理、督办、回复等工作;

  (四)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举报。

  第九条  公开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去考公务员 www.qkgwy.com

  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不超过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负责对密码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使用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通过110、互联网、信函等方式举报;

  (二)直接到违法犯罪举报中心,或向其他公安部门、民警举报;

  (三)委托他人举报。

  委托他人举报的,被委托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违法犯罪举报中心接受举报时,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举报内容,并将值班工号(或警号)告知举报人,以便举报人咨询其举报事项的查证情况和领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举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查证情况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对查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查证情况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安全。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非经举报人同意,严禁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泄露、公开举报人情况。

  第十四条  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是被举报人的近亲属或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情况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五条  对举报人的举报,根据其作用大小,予以精神、物质奖励,奖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有特殊贡献的,可不受此上限限制。

  第十六条  举报人提供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及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线索,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发布需要举报人举报的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公安机关对奖励办法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按该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自首、主动投案的;

  (二)共犯已经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

  (五)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举报的。

  第十八条  多人共同举报的,奖金在规定幅度范围内酌情分摊。两人及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时间为序,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同时举报同一对象的,奖金平均分配。

  对举报时间在后的举报,如果提供的线索或证据更为重要的,应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实行一案一奖。一般在案件破获、查明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后十日内进行,奖励金额的发放及相关工作由发布案件信息的举报中心负责。情况特殊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在案件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办理。

  第二十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通知,由发布案件信息的举报中心在案件破获、查明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后及时发送,或者通过原发布信息的载体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或公安机关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举报人可采取直接领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凭个人代码领取或要求汇款等方式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禁止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 黄赌毒”案件、“私彩”以及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举报奖励,依照现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及其组织举报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0日起施行。

附:广州市公安局受理举报违法犯罪专线电话一览表
 

单位

举报电话

单位

举报电话

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83118220

天河区分局

87532848

治安管理支队

83330083

白云区分局

83596201

刑事警察支队

83333397

黄埔区分局

82270828

交通警察支队

83118400

芳村区分局

81574601

水上分局

83117999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82217693

白云山分局

37227669

番禺区分局

84818226

地铁分局

83115962

花都区分局

36830110

公交分局

83331672

从化市局

87972909

越秀区分局

83563532

增城市局

82743456

东山区分局

83117039

广州港公安局

82270872

海珠区分局

84439241

森林分局

83368523

荔湾区分局

8186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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