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抵押权
⑴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必须登记才能生效。
抵押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①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
②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③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④抵押权人是以抵押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⑵抵押财产——是抵押权的标的或客体。抵押物必须符合2个条件:
1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某项特定财产;
2抵押财产不得是法律禁止流通的或已被强制执行的财产。法律规定的禁止抵押的财产包括:
a.土地所有权;
b.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c.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抵押、监管的财产。
⑶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的价值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①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对象是将来发生的债权;
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③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依赖于确定的基础法律关系;
④最高额抵押必须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法律要求办理登记的还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⑤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的最高限额;
⑥最高额抵押不得转让;
⑦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作担保。
14.质押权
⑴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①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②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③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④质权的公示方法。动产质权采取转移占有的方法;权利质权采取到有关部门登记的办法。
⑵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①动产质权的设立必须有质权人和出质人订立的书面质押合同;
②必须有质物的交付;质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特定物,法律禁止流通的物或种类物不能作为质权的标的。
⑶权利质权——是指法律规定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的质权。我国《担保法》将权利质权分为不同的种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成立要件:
①以票据等有价证券设定权利质押的,除有书面质押合同外,还须交付权利凭证,质权自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②以可转让的股票设定权利质押的,除有书面质押合同外,还须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③以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④以依法可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质的,除有书面质押合同外,还应向有关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5.留置权
⑴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①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②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③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④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我国《担保法》规定,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射管内的债权,才可能存在留置权。
⑤留置权可以发生两次效力,第一次是在留置产生的时候;第二次是在债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履行时,留置权人可对留置物优先受偿。
⑵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②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③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
④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⑤留置必须符合规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⑶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①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以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②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一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