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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考前预测:物权法和担保法
编辑:asen 文章来源:华图公务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5 11:29:22

  9.共有制度

  ⑴按份共有

  ①特征

  a.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b.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责任。

  ②对共有物的处分

  a.这种处分必须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否则,任何一个或数个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

  b.若其中一个人或数个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性为。如若第三人为有偿、善意的,第三人可依善意取 得取得所有权。

  ③对共有分额的处分

  a.某共有人转让分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b.某共有人抛弃的份额,《物权法》没有规定,民法原理认为归其他共有人共有;

  c.某共有人可以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⑵共同共有

  ①特征

  a.共同共有只能基于共同关系而生;

  b.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

  c.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分享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责任。

  ②类型;公认的共同共有关系有3种:

  a.夫妻关系;

  b.家庭成员关系;

  c.从法定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毕这一期间的遗产。

  ③处分共有物

  a.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b.以共有物作抵押亦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c.关于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相互代理权;①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可单独决定;②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方可为之。但此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决定的,该行为有效,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10.优先购买权

  (一)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⑴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①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权;

  ②如其他共有人为2人以上,且都想购买,则由转让人决定受让人。

  ⑵原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有财产;共有关系终止后,才有可能发生优先购买权问题。

  ⑶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①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④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⑷典权人对承典房屋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⑸注意:房屋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

  ⑹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人发生冲突时,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当发生冲突时:共有人>典权人>承

  租人。

  [真题实例] 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 )。

  A. 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 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 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答案]A。

  (二)商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⑴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某一股东转让出资份额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人的购买权;

  但是,注意股份公司的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⑵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三)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⑴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的,研发人欲转让专利申请权时,委托人有

  ⑵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的,一方共有人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

  ⑶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优先受让权。

  11.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我国现行的几种重要的物权包括:

  ⑴自然资源使用权;

  ⑵土地承包经营权;

  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为30—50年,林地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还可以延长,

  承包期届满的,可以继续承包。

  ⑶建设用地使用权;

  ⑷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原则,权利人 不得买卖或者变相变卖宅基地;权利人可以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但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

  ⑸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⑹典权——是指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由典权人,典权人向其支付一定典价后对出典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法律只认可房屋典权。典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典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典权的目的不是担保,而是利用不动产;

  ②典权人必须向出典人支付一定的典价;

  ③典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并且必须转移占有;

  ④典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我国法律规定典权期限不得超过20年,约定超过的部分无效;

  ⑤典权人在典期内享有对出典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期届满以后出典人享有回赎出典财产的权利。

  12.相邻关系

  ⑴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应当相互给予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⑵《民法通则》规定的调整相邻关系须遵循的原则:

  ①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②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⑶相邻关系的种类

  ①土地通行和占用关系;

  ②建筑物内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

  ③用水与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④修建施工产生的相邻关系;

  ⑤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

  ⑥采光与通风产生的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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